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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关于国有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违背职责规定所导致的犯罪,其具体形成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特征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被严格限定为国有公司以及企业中的在职员工;
其次,从客体特征分析,此类犯罪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国有公司及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权益;
再者,就主观特点而言,此类受害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情绪状态主要以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为主导;
最后,从客观情况看,这类犯罪的实施实际上体现为行为人为应对自身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过度利用本职权力,从而导致国有公司或企业宣告破产或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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