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首先由
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倘若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以下是土地确权的具体步骤及参考依据:
1.土地详查活动所生成的
土地权属声明、认定凭证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式宣布的土地权属
争议解决决定;
2.城镇地区的地籍调查数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各种建设用地请求的官方文件;
4.涉案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签署的
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实际使用状况调查得出的相关文献资料;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明;
7.新中国成立以来,双方就土地、森林等权属或边界问题签订的协议;
8.涉及危旧房改造、居民安置计划的联合建设房屋合同及其公证文书;
9.法院的判决结果;
10.具有
法律效力的
遗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