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
退还彩礼:(一)在男女双方尚未就婚姻事宜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注册手续之前,该种情况下,男女
当事人并不构成法定义务的合法夫妻关系,因此交付的
彩礼有权被追回;(二)尽管男女双方已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但未能建立起共同生活模式,在此情况下,如有任何一方坚持请求
返还彩礼款项的,应遵从其意愿予以退还;(三)由于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礼资金,以至于婚后生活陷入困境的,另一方应对此负有责任并须全额偿还,然而该生活困境需达到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程度才能得到承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