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框架内,针对
离婚案件中的男方提出的
离婚补偿与否,并无必然关联。
唯独在特殊情况下,如男方因重大过错而成为
离婚事件的诱因,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女方有权向男方主张
赔偿损失。
至于所谓的“重大过错”具体涵盖以下几个层面:其一,
重婚行为;
其二,与婚外第三者保持稳定且持续的性关系;
其三,实施具有残忍性质的
家庭暴力行径;
其四,对
家庭成员施行严重的虐待或者疏于照料,甚至可能产生遗弃现象;
此外,还包括诸如赌博成瘾等不良嗜好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