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原则,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事项通常由监狱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并负责。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通常为一年至五年内。
同时,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自
徒刑、
拘役执行的结束日期或
假释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刑期,应从徒刑、拘役执行的结束日期或假释之日起计;
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理所当然地延伸到
主刑的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犯罪人员在执行期间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遵从监管,不得行使任何本法规第五十四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