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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中的赌资是不是行为对象

赌博犯罪所涉及的赌资金额并非其行为之客体,而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的触犯。简言之,赌博罪乃对以营利为唯一动机,以聚集众多参与者进行非正规或非法赌博活动或是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行为的刑法罪名定义。而在诸多聚众赌博的情况中,最为常见的包括如下几种:(1)组织三个及以上的公民参与赌博,且从其所抽取的各项费用总额累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2)同样构成聚众赌博罪的另一种情况是由组织者累计筹集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赌资;(3)在第三种情况中,即便参与人数不足三人,若赌资总额和参赌人数均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也会被认定存在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4)最后一种情况则较为特殊,即组织中国籍公民十人以上远离国境,前往国外进行赌博,且在此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收取佣金中介费用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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