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
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
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
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
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
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
犯罪行动,亦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
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最后,具有毁损、伪造
证据或串通口供威胁的人员;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
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