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可行的。
若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过程中遗失了两本
结婚证书,那么婚姻登记机构仍可依据相关的
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由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辅助性材料来进行
离婚登记事宜。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就自己遗失结婚证的具体情况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这份说明将在婚姻登记机构中归档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当申请人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之时,仅具备其中一份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构仍可根据另一份结婚证为其
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申请人同时遗失了两份结婚证,婚姻登记机构则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当事人提交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文件等材料为其完成离婚登记工作。
在这两种情形下,需要申请人就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详尽的书面解释说明,该说明也将会被婚姻登记机构保存并予以归档。
在此特别提醒:
若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所提供的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与其实际身份证件及户口簿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应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供充分且清晰的书面解释说明,解释上述各项指标间出现差异的具体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