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取保候审乃系,侦查、
公诉与裁判机构于
刑事诉讼全流程中,针对已触犯
刑事法规但未遭拘禁之人士,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公诉及裁判程序,依法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开具
保证书,以确保其得以随时应讯的一种刑事非
羁押强制措施。初级性疏忽导致他
人死亡者,若合乎取保条件,便可享有此待迨遇。以下所述四项条件之一,只要满足任意一条,便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保候审之许可:(1)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亦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法的;(2)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经过评估,采用取保候审则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3)患有严重疾病且自主生活能力受限,怀孕女子或是正在哺乳幼子的母亲,经评估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出现;(4)
司法程序所规定的
拘留期限届满,且相关案件仍未得到正式处理,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待下步处理。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力归属于市公安局负责。取保候审不获批准的原因和理由多种多样,如申请人未能按时或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抑或是未能提供相应的保证人,甚至可能是因为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