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后起,父母虽不再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但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身份却始终不变,这就意味着父母在
离婚诉讼中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应由何方抚育,而非
监护权本身。
需要指出的是,处于同一家庭下且与子女一同生活的父母任何一方均无法单方面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
监护地位;
然而,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某一方对子女有重大
犯罪行为,或实施虐待行为,甚至做出明显有害于子女利益之决策,经人
民法院判断确有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对应的监护特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