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分则所规定的成立
犯罪所需的四种法定要素包括:
首先,该项犯罪的直接客体始终应定位为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要求
行为人实施了以
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事非法和
犯罪行为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活动;
再次,本罪的
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团体机构;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存在明晰且明确的犯罪意图。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数罪并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