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娱乐服务设施的场所中放置具备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性质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同时采取以现金、有价证券等珍贵财物作为赌注奖赏,或以回购赌注奖赏方式向他人提供现金、有价证券等珍贵财物的(以下简称架设赌博机)行为,当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指明的“开设赌场”之行为特征。《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
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