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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构成需多少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指以非法占有所图,不合乎信用卡管理法规,运用信用卡作为手段实施诈骗活动,且骗得的财物数额较大者。
此种犯罪类型属于诈骗犯罪的特殊形式,与诈骗罪构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类犯罪中,信用卡仅仅作为犯罪的工具,不能视为犯罪客体。
首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特定条件,即诈骗金额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这是界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7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所述,若存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时,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2)通过虚假身份证件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使用废弃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或(4)盗窃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其涉案价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者。
其次,关于恶意透支,亦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此处所指的“恶意透支”,意为持有信用卡之人旨在实现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了核准限制额度或者规定借款期限,而且在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款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满十万元的,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了所有借款利息,并且情节比较轻微的话,就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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