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述的
医疗事故犯罪中,其主要形式表现为医务工作人员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就诊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了对方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五十六条的第二、三款内容对这类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其定性为“严重不负责任”。
具体来说,该款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可被认定为这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首先是擅
自离岗,其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对危机病患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然后是未经上级批准私自进行试验性医疗,再次是明显违规违背查对与复核制度的,还有就是使用未获得批准的药物、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最后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已经明文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的。
以上便是我所能提供的最准确的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