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
指定监护人效力的。
若
被监护人生父生母自认其有能力担任
监护人工作,他们便有权按照遗嘱针对被监护人行使指定
监护权。
监护本身的定义即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人身及
财产权益进行监管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被监护人实施各类
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需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护人在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如果监护人未能尽职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由于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可能会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
此时,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