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恶性
犯罪团伙的资产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会依法予以没收。
然而,在人
民法院针对涉恶团伙做出最
终审判决定并为罪犯进行逐个
量刑期间,可能会对
犯罪分子处以
没收财产的惩罚,且这一措施将由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执行没收财产的
处罚时,应当关注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或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没收任何与其
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财产;
其次,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谨慎态度,若犯罪分子存在
抚养义务,则应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来确保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如果被判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尚有合法
债务未清偿,那么在没收其财产时,应当优先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只有在清偿完毕之后,才可将剩余的财产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