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妻所生的子女能否享有后母财产的
继承权,这主要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建立起了
抚养监护的
法律关系。
一旦继子女与继母之间,缔结了抚养教育的特殊法律关系,那么相互之间便拥有了互相承受遗产遗产的法定权力。
为了准确地判定继父或继母与他们所生的子女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性质的身份关系,我们通常会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首先,审核
再婚当月,继子女否已经步入成年期;
其次是以双方共同生活的累计时间,作为判断依据;
同时也会考察实际生活中的照料抚养情况,以及原生家庭与新生家庭身份融合的程度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此类问题,我们一般会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以经济角度审视,即继父或继母,是否为继子女提供了一定比例或者完全负责其教育及生活费用支出;
第二,从日常生活角度斟酌,看继父或继母是否长时间与其新生育的子女共
同居住生活,并在此期间提供充分的生活护理、援助和关怀,助力其后辈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