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精神疾病患者均需配有
监护人。1.针对未成年精神疾病患者,其
法定监护人为父母双方,若父母不幸双亡或丧失了
监护能力,则由以下有监护能力者按照优先级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有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但此项决定必须经过
未成年人所在居住地区的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准。2.对于成年精神疾病患者而言,其配偶需承担起主要监护责任。同理,在需除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士担任监护人时,需遵循以下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等
近亲家属;(3)其他近亲家属;(4)其他有意愿且具备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但此项决定仍需经过
被监护人所在居住地区的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