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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适用

关于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惩处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其刑期的起算时间应是从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裁定予以假释之日开始计算。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自始至终地适用于主刑的执行过程中。
最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的有关监管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可以是独立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中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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