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本罪——即
走私废料罪——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当属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单独缴纳
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的严厉惩戒。同时,若在涉案单位为
法人组织时,该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依法判定罚金,并同时对其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和上述同样的
刑法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仅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成立,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如下:(1)犯人在
犯罪过程中,独立或联合走私国家禁运进口的高危固态废料及液态废料累计总重量达到了一吨以上但不足五吨的;(2)同样地,犯人累计走私国家禁运进口的非高危固态废料及液态废料达到五吨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吨的情况;(3)违反许可制度,走私国家明确规定的可作为原材料使用的固态废料及液态废料累积总量达到二十吨以上却不足一百吨的行为;以及(4)犯人误入歧途,走私国家严禁进口的固体废物并导致严重的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形。凡符合上述任一情况者,都应实行
刑事立案调查程序。《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