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观心理状态上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确知道所涉物品为毒品,却仍然进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活动。
过失并不构成此罪。
若
行为人主观上对所涉物品是否为毒品并不知情,只是由于他人的利用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
犯罪。
通常情况下,此类行为都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然而这并不能排除其他目的的存在。
法律并未规定构成该罪必须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所涉物品为毒品,却仍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