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涉及到出版机构发布含有
侮辱少数民族群体内容作品的罪行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此种被定义为“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
犯罪活动,一般特指在各类出版物中,
行为人公然刊登或展示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群体性质的内容,且情节恶劣,并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在此类
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具备严重的情节特征,以及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只有如此,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启动
立案程序,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