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所有权之转让,须经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与房屋管理局达成
法定许可方可实现。
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土地使用者需为相关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其次,必须持有相关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
再次,需要具备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合法有效的
产权凭证;
最后,依照我国《土地法》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适时前往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缴清出让金或选择用已获得的转让、出租、
抵押所得收益来替代。《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