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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呢

关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所有权之转让,须经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与房屋管理局达成法定许可方可实现。
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土地使用者需为相关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其次,必须持有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再次,需要具备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合法有效的产权凭证;
最后,依照我国《土地法》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适时前往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缴清出让金或选择用已获得的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来替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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