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针对
毒品犯罪问题,有以下严重情况需
加重处罚力度:
1.利用或教唆
未成年人进行
走私、贩卖、运输及制作毒品活动;
2.向未成年人群体出售毒品。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五、六、七款中明确指出,无论毒品种类与数量如何,任何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都应被依法追究
刑责并接受相应
刑事惩罚。
对于单位实施第二至四款之罪行者,将面临单位被处以罚款,同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参与
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各该款所做的详细法律规定来加以判断和
量刑。
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活动,或是向未成年人群体销售毒品者,亦会受到相应的加重处罚。
另外,对于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毒品数量会依法累积计算,增加
处罚力度。《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
一、
五、
六、七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