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审视的是双方究竟是否曾经就法院的
管辖权以及
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地域达成共识。
民间借贷既属于普通意义上的
借款合同,因此在实践中,当涉及到
民间借贷纠纷时,相关
当事人往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挑选具备
管辖职权的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机关并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然而,若当事人双方并未就此事项作出任何约定,那么他们应当遵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即对于那些基于
合同纠纷提出的
诉讼请求,无论案由为何,原告均可选择在被告人居住地或合同义务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
另外,参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十八条所述:
“凡是在合同中明文约定了合同承诺履行地点的,则以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该合同的履行所在地。
”换句话说,如果合同中对其履行地点未作规定但存在异议指向的实体标的物类型为支付货币,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视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同理,若争议实体标的物为交付固定动产,那样的话,该固定资产所在地也被认为是相应合同的履行地;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实体标的物来说,则应当以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来判断
合同履行地;
至于那些以即时清偿方式结束的合同,其交易行为发生之地点同样会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虽已签署,但却并未实际履行,那就意味着无论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他们的居住地均无法符合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履行地点相对应的条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只能由被告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