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事宜,我们主要依照拆迁办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进行确认与处理。
至于之后的拆迁补偿,也同样会根据拆迁办发布的公开公告来明确具体的拆迁安置对象以及相应的补偿结果。
因此,尽管您的户籍并不位于此次拆迁的覆盖区域,但由于在此次申报过程中,您的父母已经将您的名字一并列入申报范围,同时经过当地拆迁部门的合法认可,在申报表格上显示出了您的名字,由此您也被视为拆迁安置对象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以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如果在被拆迁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已经实物居住长达一年时间,也没有在本市拥有其他的住宅或者是虽有住宅,但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这类人群就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另外,假如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里,而且在市区范围内没有任何其他房产或虽有房产,但居住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种特殊情形者,都可以被确认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针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特别保护;
(2)由于工作需求必须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陪同迁居的家属,若能在拆迁范围内的直系亲属处落户;
(3)因法定年龄退休、退职或者其他原因从市外重新返回拆迁范围内住家的人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