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并不受派出所直接管辖。相反,他们应该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管与教育指导。尤其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对这些缓刑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以及提供良好的教育辅助。此外,司法所具体承担着社区矫正方面的日常工作。《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