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主要由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两部分构成,其中,给付义务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两个分支。
对于主给付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人若违反之,当事人自然有权选择单独提起诉讼以请求其及时履行义务。
然而,对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同样可通过类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义务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显著区别:首先,它们产生的经济基础有所差异;
其次,它们所涵盖的范围不尽相同;
再者,它们的具体内容亦有明显区分;
最后,在涉及到履行抗辩权层面时,二者也表现出各自鲜明的特色。《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