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自诉离婚程序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首先,撰写精准明确的诉讼请求书;其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婚姻登记证书和户籍薄进行核对确认;最后,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或已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至人民法院,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而关于证据问题,则需要参考第六十三条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当事人亲口陈述的事实现象;(二)各种书面形式的证明材料;(三)直观可见的实物证物;(四)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五)电子文档类数据资料;(六)证人目击后所作的证词;(七)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八)现场勘察笔录。这些证据材料均须经过严谨的审查核实,才能被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