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得以重算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所谓的“机构转变,程序重启”。这里所称的“程序重启”即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察觉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涉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状况下,从犯罪事实被发现当即开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期限予以重新核算。至于“机构转变”,则意味着在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正式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审查起诉的执行期限进行重新测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