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的股东过度运用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职权给本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实际的
经济损失,那么该股东按法律规定必须对此负责并做出相应的
赔偿。
当公司的股东违反法律
法规,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作为股东应负的
有限责任,达到逃避
债务,并给公司的
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害的恶劣程度时,该股东应对公司所欠
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
连带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在股份制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被视为
出资方或者投资方,一般由两类投资者组成,即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顾名思义,指的便是那些行使了股东权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涵盖了各类公司、国有/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型企业、非盈利性的法人机构和基金等等。
而个人股东则涉及到普通民众作为股东的情况。
就股东所拥有的权利而言,他们可以查阅、复印公司的章程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拥有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及挑选管理者等重要权力。
关于股东所肩负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缴纳其所认购登记的出资额;
2.自公司成立注册登记之日起,股东便不能私自撤资
抽逃资金;
3.此外,还要遵守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