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诚信履约、完全负责原则。
根据我国珍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负有约定俗成责任的当事人应对其依法承担之义务进行全方位、无偏颇的履行。
第二,言出必行原则。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负有约定俗成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照诚信原则履行有关的通知、协助及保守商业机密等义务,此类义务需视合同性质、生效目的以及交易惯例进行确认。
第三,协同配合履约原则。
这是指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忠实地完成自身所负担的债务,还应当借助诚信原则,尽心尽力地协助对方履行其债务。
最后,情事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指的是,在合同已然生效并开始履行之前,由于双方无法预见且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原本稳定的合同基础发生了重大改变,如果继续执行该合同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在此种情形下,法律授权当事人修改或终止该合同,以此消除不公平的影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