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人申请贷款服务手续时,通常需要填写紧急联络人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当银行在无法与借款者直接取得联系时,银行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向紧急联络人发出通知,或者在与其交流过程中,获取借款者提供的第三方无关联人士的联系方式,这些行为都符合正当程序和法律
法规。
例如,借款者主动向
催收人员透露其父母、配偶的联系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正规的。
当然,催收人员必须只能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借款者本人的前提下,才能够联系第三方无关联人士,并且其联系内容应该只限于告知相关事项以及请求他们转告借款者予以接听催收电话。
然而,若催收人员主动向第三方无关联人士透露借款者个人的
债务状况,或者要求第三方对债务履行责任、进行长期的短信
电话骚扰等行为,均是不合法的做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
佣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四条
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
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