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如欲外出务工,应事先征得考察机关之审批许可,待考察机关明示批准后方可离开所居城市或县级区域寻找工作机会。
监外执行罪犯如欲赴他地复工或长期居于当地,必须依照特定程序获得矫正机构的认可方能合法实现。
对于暂时性监外执行罪犯而言,需遵纪守法,定期向负责执行社区矫正事务的司法所汇报动态;
若欲离城外出务工,则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否则不得擅自逃离监所并在外滞留过长时间,公安机关会依其身份处境予以妥善处理并给予相应回复。
监外执行乃由罪犯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同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群众组织或所在企业法人提供协助和监督的一种特别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