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安置款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被征收为耕地的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干旱地带每亩平均享受到5.3万元的补偿;
水资源充足的地方,每亩平均可获得9万元的补偿;
而被列为蔬菜生产基地的,每亩将能得到约15万元的补偿。
2、在被征收的土地中,如果包含了基本农田,那么平均每亩土地将得到5.8万元的补偿,而水资源丰富的农田则将获得更多的补偿,每亩水田平均可获9.9万元的赔偿,作为列为蔬菜生产基地的菜田,每亩土地将可以获得最高的补偿,即15.6万元。
3、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的征收情况,平均每亩土地将得到13.8万元的补偿。
4、对于被用于工矿建设、农户住房、农村道路等用途的集体用地,其平均每亩都会收到共计13.6万元的补偿。
5、在被征收的土地类型中,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这些土地平均每亩都能得到2.1万元的补偿。
(二)关于其他各类税费标准具体如下:
1、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是根据每平米2元的计算方式得出的。
2、为了推动商品菜地的建设发展,对于每亩征收的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为1万元。
3、在整个征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均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征地管理费按照所征用土地的总成本的百分之三来计算;
而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虽然平均每亩只需要支付4000元人民币,但实行的是分配统筹调剂使用的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验收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有一定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