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某人因实施了暴行对公众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经过法定程序判断他们在法律上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精神状态有继续引发社会危害的可能时,便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这项工作需要由人民法院负责决定,公安机关在发现相关人员具备法定强制医疗条件时,应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转交至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或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有类似情况的精神病患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交强制医疗的申请给人民法院。
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被告人也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判决。
然而,针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若该案件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中所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做出针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决策;
其次,如果被申请人虽然是依法无需承当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但尚不满足强制医疗条件,应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再者,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后果,应同时要求其家属或监护人加强对其的看管和治疗;
最后,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完整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则应驳回强制医疗申请以及退回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