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我们定义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主管等职位,同时也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其他领导岗位人员。
严肃的法律规范要求此类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禁令:
(一)严禁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滥用以公司资金开设个人名下或其他自然人名义的存款账户;
(三)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事,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才可向他人出借公司资金,或是以公司财产作为他人的担保物;
(四)同样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得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就公司事务与本公司签订合约或开展商业交易;
(五)同样,任何涉及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佣金收取,都需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将该笔佣金据为己有;
(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七)任何违反对公司忠诚履行义务的行为均属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