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工作人员,指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
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等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企业、非国有全资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等各类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职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