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判过程中,若被告人被判定为缓刑,则必须退还违法所得财物。
依据我国刑法典之相关规定,任何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均应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缴或责令其退赔,而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及时予以归还。
2、此外,对于违禁物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亦应依法予以没收。
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且无再次犯罪之风险,同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者,方可考虑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