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若持卡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然未能归还欠款的情况,那么便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径。
同时,以下这些情况也必须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力偿还;
(二)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而来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四)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