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之前,由男方独立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添加了女方的姓名,那么这样的房屋通常被视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也就是说这是一项共享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在婚姻前支付的房屋首付和对应的
按揭费用,以及在婚后再加上女方名字的过程中所支付的按揭部分,都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而如果在婚前,这套房产是由男方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得,并且在婚后又将女方的名字加入其中,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则上来说,双方各自所拥有的
产权比例应该均等,即各占百分之五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