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为动机,超越了有关部门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书面催告之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归还欠款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