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逃逸,其所引起的后果并非必然导致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或交强险的免赔。
换言之,因交通事故逃逸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交强险必须对此负责,此规定已成为交通规则的法定内容,符合交强险的基本原则。
当受害方据此向法院申诉以寻求损害赔偿时,强制险保险公司也应该被列为被告参与诉讼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