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违约金是指依据当事人双方事先协商达成的协议或是依照法律直接对违约行为进行规制,由有违约行为的一方依照约定的方式,将补偿款支付给相对方;
而定金则出现在合同签订之时或之前,它为了保障合同顺利签署及后续有效执行而提前预付。
与此同时,定金还享有''双重返还''的惩戒性质;
当一份合同因一方违约引发另一方求偿时,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进行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