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置征地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提供以下策略建议如下:
当涉及到此类问题时,首先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寻求并去所在地的乡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进行相关沟通和协调;
若乡镇政府未能成功处理此类争议,当事人可依法享有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的权利。
对于接收到的宅基地及土地纠纷投诉,县政府有权进行初步调解,但若调解无效,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此类纠纷作出发起行政裁决。
此时,当事人如对于该行政裁决持有异议,自接到该裁决之日起,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即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