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如下条件,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假释手续:
1. 适用对象之特定性:
假释的实施仅限于那些已被判决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2. 实质性条件之严格要求:
申请假释的罪犯需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过程,真正具备悔过自新的诚意和决心,并且确认不再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
3. 服刑时间之长度限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所应执行的原判刑期需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则需要超过十三年。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