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本身并无权进行抵押,能够进行抵押的仅限于有形的财物如动产及不动产等。
然而,股权则属于一类特殊的权利形态,只能通过质押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的流通和变现。
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依据相关规定,可概括如下:
债务人或第三方在依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对以下财产拥有依法处置的权益:
(1)建筑物以及各类与土地相连衍生的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