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仅以出资方个人名义进行了登记,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这处房产将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不予处理的对象,仍然归属出资方个人所有。
然而,若是房产以夫妇双方的名字共同进行了登记,那么这处房产将会被视作夫妇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之时,需由二位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请法院根据房产的实际状况,兼顾到子女抚养权、女方利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