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状态下发生有孕情况,以人工流产造成身体损害为理由向男方索取赔偿,此种诉求通常未能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在恋情发展过程中,男女双方所承受的多为伦理道德层面的压力,此类问题属于社会道德规范的管辖范围之内。
女方在恋爱期内不幸有孕,这主要源于原、被告两人在情感观念上存在的差异,而非某一方的单独过错。
对于女方因终止妊娠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必需的营养补助,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援助与补偿。
若女方坚持选择将腹中的胎儿生下来,她亦有权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