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离婚程序之后,若男女双方均有意愿复婚,则须至婚姻登记机构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事宜。
为了顺利进行该项业务,当事人应备齐以下各项必要的文件及证明资料:
首先,需出示本人户籍薄、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需提供本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书,以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上述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情况的询问。
如经核实,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会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